协会简介



河北省节能协会是2001年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经济类社会团体,主要由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与环保产业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相关设计、制造、教育、科研、管理、技术服务、监测单位以及节能环保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政府、社会、企业之间协调、沟通、联系的桥梁、纽带和第三方责任机构;是以推动促进我省节能、绿色、低碳、环保事业与产业壮大发展为目标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本行业、领域、规范经营、自律约束的协调组织机构。始终坚持这一定位和性质取向,是本会立足和壮大发展之本。2020年被省民政厅评定为5A级协会。

协会理念:“节约和保护资源 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协会宗旨:“反映会员呼声、规范行业行为、提供优良服务、塑造最佳协会”

河北省节能协会现有人员18名,下设7个职能部门(总工办综合办、财务部、合作宣培部、会员部、科技发展部、项目部)、10个专业委员会(碳减排专会、专家委员会、节能产品评价专委员会、绿色产业专委会、社会节能专委会、清洁生产专委会、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节能技术与服务专委员会、节能机构服务机构专委会)。现有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制造、政策宣贯服务等方面专家310名。

河北省节能协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适应经济新常态,把握时代新机遇,坚持以为会员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宗旨,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有价值有增值的服务,促进转型升级、挖潜增效和提质增效工作,为建设“绿色河北”而努力,共同开创河北节能事业的新局面。



协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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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文化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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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北省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节能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Energy Sav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BESA。

第二条 河北省节能协会是由河北省重点用能企业、环保与节能产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能源管理、监察监测、科研设计、高等院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热心上述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本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呼声、规范行业行为、提供优服务、塑造最佳协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河北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街道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第五联合党支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 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节能环保产业政策,秉承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在促进全省节能环保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节能降耗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参与国家和省级节能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课题研究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四)开展节能低碳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信息,发布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本行业的评估、审核、鉴定、认证及推广工作。

(六)开展节能环保产业调研、检测、分析、预测、咨询指导服务。协调本领域中市场活动发生的问题,推进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及横向经济联合事项。

(七)作为河北省节能环保领域代表,加强与国内外同业组织联系合作,适时举办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八)组织相关行业职业技能认定。

(九)依托网站、微信期刊等宣传媒介,开展节能低碳相关宣传教育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事项。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业务水准; 

致力于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协同发展与创新工作;

(四)认同本会的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信息登记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会员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信息、刊物、资料和业务咨询);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未经本会同意会员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与第三方开展相关合作交流,违者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处理。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无正当理由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 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执行会长或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

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由企业家轮值,副会长  10-25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长、秘书长,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会长为企业家轮值,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可以由驻会副会长担任。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因会长为轮值企业家担任,可经理事会选举一名驻会副会长为执行会长,经会长同意,行使会长职责。

第三十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主持本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执行会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执行会长审批后,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四十一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一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资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十一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

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 本章程经二0二一年六月 十八 日 第四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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