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 详情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2022-01-17 09:1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33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16  4  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6  4  2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培训计划和大纲 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 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 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采样拍照录像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 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

第二十一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 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 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 禁止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 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 8000 万千瓦时用电6800 吨柴油或者 760 万立方米天然气 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 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 4000  万千瓦时用电 3400 吨柴油或者 380 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 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 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

(三违法收取费用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6 30 日起施行。(来源:中国政府网)


微信公众号

  •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702
  • 联系电话:0311-66033187 88880356
  • E-MAIL:hbjnxh@163.com    邮编:050081
Copyright 2021 河北省节能协会 版权所有 备案号: 冀ICP备 15028331号-1      技术支持:领行网络